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消保委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安徽省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某农贸市场服务部涉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案入选。
一、案例简介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巢湖市某镇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服务部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查验销售者进货凭证等问题,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二、处理过程
2020年8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作任何改正。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日对经营者苏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事实: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未对农贸市场进行消毒杀菌;5.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和该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事实。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配合该局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该局调查,主动整改消除违法事实,并且未发现上述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2020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巢)市监听告字〔2020〕3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未按规定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