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孙明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孙明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T3RWE54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2020年12月19日前往马鞍山市雨山区孙明百货经营部现场检查,在该经营部的经营区域内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共计4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2021年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犯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中4瓶白酒直至案发未销售出去,当事人也不能证明涉案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
涉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标价为90元每瓶,违法经营额360元。经市场调查,该商超同款白酒销售价格为95元每瓶,考虑到经营成本,当事人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孙明百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本案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60元,不足一万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9】中“《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40.6%vol,425ml计4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