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徽绩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马鞍山徽绩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MU41CXH
2021年1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徽绩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菜单上发现“新安江有机鱼头”菜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采取明档点菜及扫码点菜方式供餐,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子菜单中发现有“新安江有机鱼头”的菜品,现场截图取证。
2021年1月1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
1.当事人2020年11月份接手的,2021年1月份才开始试营业,也是刚收到“关于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告知书”,还没来得及整改。
当事人主要经营徽菜,因此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购买过鱼头。
当事人菜单图册样板是厨师长做的,扫码点菜系统里的菜单图片内容也是制作公司根据厨师长提供的菜单图册样版收录的,当事人审核的时候没有注意,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当事人打印菜单图文费用共计100元,因此当事人发布不存在的商品广告的费用为100元。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印制有“新安江有机鱼头”字样的宣传菜单进行更换,并删除电子菜单中“新安江有机鱼头”的菜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本案广告费用100元,不足5万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6】中“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300元(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