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的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尚市监处字〔2021〕8-03号
当事人: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30183775046100N
住所(住址):尚志市尚志镇铁通公路282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云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18319861029003X
2020年7月22日,尚志市长寿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巡查组工作人员在“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年报信息中发现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未年报,2020年10月19日依据职权依法对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变成尚志市森远铅笔厂,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已不在该场所经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起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没有纳税申报,通过备案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尚志市森远铅笔厂在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综合以上事实,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调取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异常名录信息、企业公示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起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异常的事实。
2.企业现场检查表,证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当事人已不存在的事实。
3.税务部门对当事人报税情况的名单,证明当事人为非正常注销状态的事实。
4.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的记录,证明通过备案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5.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尚志市森远铅笔厂”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该场所经营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1年1月11日,通过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0]8-03号),现公告期已满,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