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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5号)

2021-04-09 17:04: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9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5号)。

据通告,在2020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市泰山区海威百货超市经营的泰安府酒(浓香型白酒),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763;新泰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家庄店经营的小油菜,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98;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经营的生猪肾,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63;宁阳县蒋氏鱼庄川味饭店抽检的草鱼,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79;肥城市程铭菜馆抽检的生三黄鸡,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52;宁阳县启航百货商店经营的鲜鸡蛋,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66。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泰安市泰山区海威百货超市经营的泰安府酒(浓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泰安府酒(浓香型白酒),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泰安府酒(浓香型白酒)(商标: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泰安市泰山牛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8-02-08),购进数量一箱6瓶,进价20元/瓶,售价28元/瓶,抽检样品4瓶,退货处理2瓶。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3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生产环节经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已经注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区已经拍卖,不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海威百货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家庄店经营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0月28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小油菜[规格:无,购进日期:2020-10-28,标称生产者:无],经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为0.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10月28日,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生鲜配送中心根据当事人需求,将采购的5.8kg小油菜配送给当事人,配送价格2.7元/kg;当事人以2.7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监督抽检人员抽检2.784kg,剩余的3.016kg小油菜全部销售,涉案商品货值16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油菜时,查验并保存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鲜配送单》及《蔬菜快检》合格证明。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家庄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当事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由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采购检测合格后配送到店,当事人依靠感官检查无法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泰市监不处字〔2020〕SPL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家庄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经营的生猪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6日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抽取的生猪肾,2020年12月10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沙丁胺醇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得食品添加剂名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共购进生猪肾7.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岱市监食生罚【202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圣珍生肉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宁阳县蒋氏鱼庄川味饭店抽检的草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1月11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宁阳县蒋氏鱼庄川味饭店经营的草鱼,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宁阳县蒋氏鱼庄川味饭店2020年11月11日购进3.6kg草鱼己被抽样,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蒋氏鱼庄川味饭店立即提交了整改报告,进行了原因排查,表示要严把进货关,确保食品安全。

五、肥城市程铭菜馆抽检的生三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 2020年11月18日开展的省级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生三黄鸡(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758652),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2月1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了上述批次三黄鸡了26.3斤,进价7.5元/斤,现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1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下一步,将落实好主体责任,在购进食品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经营使用的食品合格。

六、宁阳县启航百货商店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1月13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样品来源为汶上县范庄镇李村孔祥平鲜鸡蛋销售点。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磺胺类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硝唑、磺胺类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检查,宁阳县启航百货商店2020年11月12日购进的鲜鸡蛋已抽样,剩余已售完。该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他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0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宁阳县启航百货商店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进行了原因排查,表示要严把进货关,确保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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