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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彭根)被罚 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产品

2021-04-12 22:4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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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对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彭根)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产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7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华罚字〔2021〕民治162号

处罚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彭根)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产品案

处罚类别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37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image.pn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彭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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