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对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彭根)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产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7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1〕民治162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彭根)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产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37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龙华区惠嘉乐便利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