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对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腰痛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药监药通罚〔2020〕003号)。内容如下: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绍华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199712020288R
案件分类: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腰痛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5日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送〔2020〕CC52号),函中内容为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腰痛片”(批号18090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松香酸”项不符合相关规定。9月8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黑龙江驰远医药有限公司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处罚种类和依据:该公司购进、销售劣药“腰痛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定性为按劣药论处。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第五条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