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对哈尔滨兴安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假药石斛夜光丸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药监药通罚〔2020〕011号)。内容如下: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哈尔滨兴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东升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103672114035N
案件分类: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接到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国家药品抽检中,在哈尔滨兴安堂医药有限公司抽检的标示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斛夜光丸(批号:20010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20CJ1306),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鉴别】项(4)薄层色谱不符合规定。7月27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哈尔滨兴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该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复验/复检申请回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月1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0CJ1306-FY)石斛夜光丸(吉林市双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1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鉴别】项(4)薄层色谱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上述药品认定为假药。该公司对复验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处罚种类和依据:该公司购进、销售假药“石斛夜光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定性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