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购物时出现意外情况,商家不退定金该怎么办?尤其买的是房子、车子这种贵重、大件物品,那可真令人烦恼。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底,北京消费者何女士想在河北省兴隆县红石砬购买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两万元。后因所购商品房与样板间有差异,何女士提出退还定金,遭到经营者拒绝。在与经营者沟通中,消费者发现因限购政策,其本人不符合当地购房资格,购房交易根本不可能达成,因此要求经营者退还全部定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兴隆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查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时,发现《认购书》中规定:“乙方如经‘承德市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其购买资格未通过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定金,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并有权将乙方所认购房屋另行处置”。经消费者确认,该夫妻均是北京户口,未在兴隆县缴纳过社保金。根据承德市房屋限购政策,该消费者不具备在兴隆县购房资格。
据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与经营者沟通协调,最终该公司同意将何女士购房的定金两万元全部退回。
案例评析
该《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消费者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退回定金。
然而,《购房认定书》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购房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中关于购房资格的条款,可视作解除预约合同的附加条件。因消费者不具备购房资格,该认定书自行解除的条件随即成立。据此,认定书解除,经营者理当全额退回定金。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供稿:河北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