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涉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于2009年04月20 日经本局核准登记,驻在期限至2015年4月13日届满,驻在期限届满后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未向本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代表处的驻在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在该代表处登记驻在场所无法联系。2020年10月20日,本局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揭市监信责〔2020〕1号),责令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在限期内向本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仍未向本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鉴于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未在本局责令的限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属于逾期未改正。本局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冠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揭阳代表处作出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代表处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本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663-8291530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揭市监听告字〔2021〕210号).pdf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