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4月15日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处执三〔2021〕16号 | 中山市正大福油脂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案 | 中山市正大福油脂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20936H | 中山市三角镇沙栏路光二路段 | 杨柏和 | 当事人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十五天(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23日)。 | 自动履行,2021/4/9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9 |
2 | 中市监不处执三〔2021〕1号 |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口罩案 |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78630588 | 中山市南朗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科创园2号 | 彭韪 |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批号:202003001)”,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细菌过滤率效(BFE)”;标准要求—口罩的细菌过滤效果应不少于95%;检验结果—83.70%;单项结论—不符合。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21/4/13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