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2号)
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受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1月14日对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浏河湾店经营的腊肉(生产日期:2020-11-23,标称生产者名称:荆门市禽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于2021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腊肉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1SC0075),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50g/100g,实测值:1.60g/100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宝区局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2021年2月2日,我局监管人员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浏河湾店,要求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从生产厂家荆门市禽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9.6千克,进价金额共252.00元,除去抽样检验数量1.01千克,无销售数量,剩余8.59千克的产品已被生产厂家荆门市禽羽食品有限公司召回。
二、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东方百货连锁超市商品调拨单》《进销存统计》等资料。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过程操作不规范所致。
2.问题整改:产品未销售,除抽样以外的产品已由生产企业召回。
三、行政处罚: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荆门市禽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腌腊制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进行相应核查,并于2021年3月30日对荆门市禽羽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的义务,且涉案不合格产品已经被生产厂家召回,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