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25日刊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08号。处罚案件信息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1〕7号 | 来宾市兴宾区味盛食品经营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 来宾市兴宾区味盛食品经营部 | 王雨梅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从柳州市柳北区品丰食品商行购进雪天加碘精制盐50件(规格:20千克(500g×40包)/件),单价25元/件,金额1250元,当事人再按1.5元/包(规格:500g/包)的价格用于零售,至2021年4月9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000元(1.5元×40包×50件=3000元)。经柳州市柳北区品丰食品商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柳州市柳北区品丰食品商行不具备食盐批发经营的合法资质,也不具备配送食盐的合法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构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2. 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计1800元。 | 尚未履行2021.5.10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 六十日内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文件下载: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21〕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