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13号
当事人:贵港亿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2MA5KBUCF5P
住所(住址):贵港市城区至覃塘公路与西环路交汇处西南角上亿国际汽车城内4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消费者投诉,本局价格检查组对当事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转供电电价仍按照原协议约定的1.20元/千瓦时(其中电度电价0.6478元/千瓦时,损耗0.5522元/千瓦时)收取,未依政策规定降低转供电电价。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20年2月1日起降低电力用户结算电费,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价政策文件规定的降价幅度,已对当事人降低销售电价并抵扣电费,但当事人未依政策规定降低转供电电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其后,本局提取了有关电价文件、供电协议、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和电费票据等资料,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物业经理秦其朗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贵港市上亿国际汽车城(以下简称上亿汽车城)的物业管理由当事人负责,上亿汽车城的开发商贵港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以用电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环立交桥200米处,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但电网企业未直接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到上亿汽车城每家终端商户,终端商户的电费采取预付方式由当事人收缴。当事人在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时,转供电电价一直按照协议约定的1.20元/千瓦时(其中电度电价0.6478元/千瓦时,损耗0.5522元/千瓦时)收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价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15分(桂价格〔2018〕6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95分(桂价格〔2018〕78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按照0.7357元/千瓦时执行(桂价格〔2018〕86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82分(桂价格〔2019〕43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55分(桂价格〔2019〕5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复工复产的通知》(桂价格〔2020〕164号)规定,电网企业在计收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要求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8号)规定,电网企业在计收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要求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价政策文件规定的降价幅度,自2020年2月1日起已对当事人降低销售电价并抵扣电费。当事人确认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电网企业已降低销售电价,但在收到电网企业抵扣电费的同时,并未将应传导的降价政策传导给终端用户,也未向终端用户退款或抵扣电费。按当事人转供电售电量乘以应降价幅度0.03239元/千瓦时,来计算降低工商业及其他销售电价,2020年2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这部分应传导而未传导的电费合计金额为32149.23元。
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将上述多收的32149.23元电费退补给终端用户,截至2021年3月19日,已将多收的电费全部退补给终端用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和被授权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检查登记表1份,检查明细表2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费额和应传导而未传导的优惠电费额的事实;
4.广西增值和解电子普通发票3份,证明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在2020年1月、2月和9月收取当事人电费已降低了事实;
5.用电分析记录1份,用电记录14份,商户用电明细13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转供电电费的电量、标准及金额等事实;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份,商铺代理租赁合同1份,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供电方案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与电力终端用户之间权责关系的事实;
7.贵港亿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电费收据1份,收费项目公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标准和方式等事实;
8.电费退补统计1份,商户退补电费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退补电费的户数及金额和未退补电费户数及金额等事实;
9.委托书1份,关于2020年电费退补情况说明1份,用户退补电费表2份,证明当事人将应退补电费的户数及金额和已全部退补的事实;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复工复产的通知》(桂价格〔2020〕164号)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8号)1份,证明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市监执法处听告字[202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当事人未按国家政策规定降低电价、退款或抵扣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未传导电费32149.23元属于多收价款。
鉴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检查;主动将多收价款32149.23元进行清退,并在2021年3月19日已全部清退完毕。同时对亿上汽车城各商铺用户今后的电费分摊办法,作出了整改方案。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一十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点,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二、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321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账户名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45050175374800000418;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