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计量耍手段
一是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二是以次充好,有的将“处理品”、“残次品”等谎称正品;三是在网络购物中,有的商家混淆计量单位“寸”和 “英寸”,销售电视机尺寸缩水,或者存在产品配置降级等现象。
例如,2021年2月17日,消费者刘先生在网上看中一款标注尺寸为50寸的电视机,商家客服在沟通中明确表示该款50寸的电视机长度为97厘米。于是刘先生便付款购买了该款电视机。3月1日,刘先生收到了商家寄来的电视机,测量后发现电视机长度只有88厘米,与之前客服告知的尺寸差了近10厘米。商家声称没有发错货,之前是客服回答错了,对此愿意赔偿50元偿,或者由刘先生再支付600余元,帮他换成长度为97厘米的同款电视。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东海分会工作人员调解,消费者退回电视机,商家承担运费,退还消费者购机费用,并赔偿2000元。
消协意见:
经营者的销售活动应当货真价实、保障质量、计量正确,按照约定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杜绝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承诺缩水,否则构成违约,甚至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