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定金”和“订金”
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可以随时退款。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对交易双方都有约束,消费者违约,经营者可以不退定金,经营者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经营者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让消费者预付费用时以为是订金,实际写的却是定金,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此类纠纷常见于汽车消费纠纷。此外,汽车纠纷中经常遇到出库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汽车产品含“科”量越来越高,汽车厂家从消费者端获得的数据越来越多,信息优势更加明显,消费者更加弱势,产生纠纷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2020年12月27日,消费者朱先生深圳某4S店认购一辆汽车,并交付订金,认购书合同有写:商家无法在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在5工作日内退还订金。2021年1月7日该店销售人员告知厂家没有车源,消费者要求退款,销售人员同意并回复需要走流程,但是直到1月13日,商家回复仍需要走流程,消费者没有收到任何退款。经调解,商家及时为消费者退款。
消协意见:
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都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无论收取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经营者都负有事先说明义务,并应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确定。合同中还应显著提示交纳“定金”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能以“订金”忽悠消费者交费,却以“定金”写入合同,要求消费者承担定金罚责。消费者也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审慎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