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嘉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币制申报错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1〕0052号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市嘉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加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724604,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西峰工业区。
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00000400949,申报品名:女士三角裤等,申报总价:317721.5美元。经查,实际总价为317721.5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主动披露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