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州市认真贯彻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坚持打建结合,突出重点治理,推进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取得较好成效。一年来,市县两级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均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力度,成功查处、破获、审判了一批大要案。
继去年首次公布
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之后
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
福州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再次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推荐、评选出
“2020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现公布第二批案例如下:
案例六
福州中院终审办结全市首例知识产权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19年2月,李某某通过网络从张某处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放在其经营的茶庄内销售,共售出172瓶,销售金额241942元。2019年5月31日,民警在茶庄内抓获李某某,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120瓶,货值168796.8元。8月11日,李某某赔偿“贵州茅台”商标权利人30万元。经公安机关问询,确认销毁上述假冒茅台酒120瓶需费用600元。公诉机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30日,鼓楼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00元,并判令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600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为我市第一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法律问题,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式,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
案例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办理销售假冒口罩行政处罚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药店销售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2月16日的口罩。2月1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8月7日,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药店不服,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该药店的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但侵权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口罩属于人民群众重要的防控物资之一,药店是向公众出售口罩的主要渠道。该药店违反医疗器械的相关规定,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对外销售,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抗疫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从重处罚。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查明的前述情节,对药店处以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鼓楼法院判决驳回该药店的诉讼请求。该药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药店撤回上诉。
点评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达成共识: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特殊保护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药店作为专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者,购入来路不明的假冒注册商标口罩,并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且侵权行为发生于疫情防控初期,口罩的供应相对紧张,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和质量保护功能,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陷入不可知的危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八
榕城海关一次性查获5000多件商标侵权服装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7日,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对某商贸公司通过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4批“男式夹克”进行现场查验,共查获涉嫌侵权服装5076件,价值30.2万元。榕城海关立即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复函确认该批服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涉及6个商标权利人、6个注册商标。榕城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服装并移交福州海关处理。目前,当事人已被处以罚款30200元,侵权服装已销毁。
点评
本案一是数量和货值较大,是近年来福州口岸货运渠道一次性查获侵权服装数量最多的案例。二是涉及的权利人和商标较多,且属业内较为知名品牌,影响较大。三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口岸查验执法)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事前情报线索显示货物报价明显偏低,有高度的侵权嫌疑,事中准确布控、现场查发货物商标繁杂、包装简陋、做工粗糙,并经现场问询、联系商标权利人确认等必要程序,确保了精准执法、精确打击。四是为加强对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积极借鉴经验,对净化市场采购出口环境、促进贸易新业态健康稳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
福州市和马尾区两级农业农村局全链条查处销售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底,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执法抽检农药“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检验结果: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劣质农药。该局对农资店进行了行政处罚;鉴于该批次农药从福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该局遂将线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溯源。2020年3月23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福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外省采购了此批农药30件,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6240元。5月8日,该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已销售的30件农药流向进行了全省溯源,全线核查,并将案件线索通报该农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跟进核查。
点评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低于质量标准的农药可能使防治效果不理想,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在此,提醒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把质量关,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农药产品,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案例十
福州市鼓楼区新闻出版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新闻出版局接权利人投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属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向用户提供第三方盗版影视网站播放入口。经查,该微信公众号提供第三方“网络影院”播放入口,点击该入口跳转至第三方“网络影院”界面,用户可以免费、随时播放权利人的《庆余年》《如懿传》《清平乐》《风味人间》等200余部作品,违法所得为引流点击广告收入(底部广告、文中广告)合计178.01元。11月23日,鼓楼区新闻出版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责令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8.01元,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
近年来,互联网侵权类案件呈现出新兴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本案中当事人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影院”属于设链网页经营者。当事人提供了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链接,使公众可以点击并进入观看,该行为在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范围;同时当事人专门设置了“在线看”栏目,主动对被链接信息进行了编辑整理,表明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属于主观上具有过错。本案查处的一大意义在于警醒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必须对其链接页面具有审核注意义务,当其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导致扩大侵权范围、侵犯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