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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反两保”在行动!第三批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来了

2021-05-02 22:11: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知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仿冒混淆行为不仅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两反两保”行动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江苏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公布江苏省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1年第三批)8件。

  案例一

  张家港保税区查处某机械密封公司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密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经查,密友集团1988年2月28日即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第309233号),商标图案包含中文“密友”,核定使用商品品类为机械密封件,2012年5月18日被认定为机械密封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登记注册,使用“密友”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未获得密友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两家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苏州市吴中区查处某公司仿冒波司登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网店,并于2020年10月16日在“拼 多 多”微信小程序“好货内购”开设名称为“波*登”的店铺,店铺首页标明“波司登剪标”,店铺内销售商品名称带有“波**同厂剪标”字样,其“拼 多 多”店铺客服在回答消费者咨询时也说明“波**同厂剪标”就是“波司登剪标”的服装。

  该店铺内所售商品实际为当事人通过微信从网络卖家处购进,购进后当事人将商品原有“吊牌”“领标”做剪标状后进行销售,所售商品和波司登的产品毫无关联。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商品名带有“波**同厂剪标”的商品893件,销售金额159,89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仪征市查处某计量检测公司擅自使用

  “中检”名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中检”“中检集团”作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检”“中检集团”之间建立起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当事人于2016年5月登记注册了以“中检”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利用企业名称分级管理的规定,取得使用“中检”作为字号的权利,并在经营场所、车辆车身、员工名片、广告宣传册内均使用了“中检”字样,相关业务经营额为2,018,722元。当事人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关联,也无合作关系。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向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足以使公众误以为其与“中检集团”存在特定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京市江北新区查处某广告公司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广告有限公司将他人的“融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融创”商标权利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登记注册,公司名称中含“融创”字样。自开业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以含有“融创”字号公司的名义,先后签署了四份总金额为39,430元的工程合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他人的“融创”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市吴中区查处某公司擅自使用抖音

  相关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代理人的举报,对当事人擅自以抖音品牌方合作伙伴的名义举办招商会招揽广告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字节跳动公司为第21879936号图片商标、第24281633号图片商标、第24281487号图片商标权利人,上述3个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包含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项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对字节跳动公司持有商标作出驰名商标认定。

  当事人在招商会签到处摆放“抖音生活乐客巴巴电商平台”邀请函,在大厅及四楼会场内外的易拉宝海报显示“图片|图片抖音”等内容,将乐客巴巴和抖音商标捆绑使用。现场签名墙上有“图片抖音生活|图片”“抖音同城生活·乐客巴巴苏州发布会”“主办方:抖音生活乐客巴巴苏州运营中心,协办方:图片”等内容;宣传海报上有“图片|图片抖音”“抖音全力推广”“抖音企业认证V”“乐客巴巴是由天甲集团牵头与抖音官方合作开发运营的一个多样化综合型商业平台”等内容;邀请函上有“图片抖音生活乐客巴巴电商平台”“全国招募实体商家入驻,抖音上亿级流量为您所用”“图片|图片抖音”等内容;会场大屏幕中有“抖音生活|图片”“乐客巴巴:三大权威机构联合运营:图片抖音短视频……”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抖音品牌方的授权书或者合作、冠名协议,无法证明乐客巴巴平台与抖音品牌方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案发后,除执法机关现场扣押海报10份、邀请函243份外,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其余宣传材料,并停止使用定制的服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缩短会议议程,提前结束会议,停止使用违法的宣传材料,避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接受询问,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对违法行为也有深刻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张家港市查处某纺织品公司擅自使用“图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张家港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几名工人正在包装印有“图片”标识的一次性防护口罩。

  经查,自2020年初起,当事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产加工业务。2020年11月,当事人以现金的形式在贩子手里购买了印有“图片”标识的无纺布7卷,全部用于生产一次性防护口罩22000只,并在拼 多 多上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一次性防护口罩15000只,销售额1600元,尚余库存7000只。

  “图片”是国际知名奢侈品企业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经商标网查询及权利人确认,“图片”标识未在口罩所属的商标类别上进行注册。但是,权利人提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第241081号注册商标“图片”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在国内外享有市场声誉,并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查明,权利人从未委托或者授权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仓储、销售任何带有“图片”标识的各系列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使用在一次性防护口罩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因当事人在案情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且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印有“图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000只,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昆山市查处某模具技术公司擅自使用“一胜百”企业名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模具技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多年从事模具、钢材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一胜百”是模具钢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该字号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当事人未获得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相似经营领域和产品上使用“一胜百”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一胜百太平洋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至案发引他人混淆误认的经营额为537,952.9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宜兴市查处某紫砂艺术公司擅自使用“大师”姓名实施混淆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紫砂艺术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壶底印有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字样的紫砂壶共计824把,证书7本。

  经查,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均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是宜兴市紫砂行业知名的制壶艺人,其姓名在紫砂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自2016年6月开始,在明知紫砂壶是冒用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姓名制作的情况下,购进上述紫砂壶924把用于销售。当事人还使用橡皮泥将涉案紫砂壶底部的作者印章倒模下来,伪造印章,然后将印章盖在收藏证书上,与紫砂壶一起销售给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紫砂壶是上述“大师”所作。

  另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开始,虚构王XX的职称和学历信息,宣传“王XX国家级工艺美术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学会会员中国紫砂人才库会员中国紫砂人才库工艺美术师职称”“毕业于无锡文化艺术学院陶瓷设计专业”,制作包含虚假内容的紫砂作品证书,与紫砂壶一并销售给消费者,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购进冒用顾景舟、蒋蓉、季益顺、吕尧臣、汪寅仙5人姓名制作的紫砂壶用于销售,并伪造收藏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紫砂壶824把、证书7本,罚款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虚构王XX的职称和学历信息,制作包含虚假内容的紫砂作品证书,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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