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晨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21号
当事人:上海晨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1幢3层B4部位
法定代表人:刘敏君
海关代码:3122460B76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格洛里娅白兰地60瓶,申报商品编号为2208909099,申报价格为CIF291欧元,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分别为221820181001043490。
经查,上述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库单实际涉及卡尔·莱。莱根特多菲德干红葡萄酒等货物共计19156单位,价格合计102045.691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自贸区海关监管信息化模块出库单管理数据、仓储出区凭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