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青旅东洋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25号)

2021-05-10 13:00:22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青旅东洋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25号

  当事人:上海青旅东洋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68号南楼2层S205部位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海关代码:3122430507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当事人编号为0266的保税仓库进行核查。

  经查,该仓库中非合金钢丝等34单位货物记录不真实,货物价格27100.55美元。镍合金焊丝等货物数量短少355单位,货物价格75488.38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计报告、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 ...

  • ​河南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技术 ...

  • 江苏连云港港集装箱码头

  • 第五十五期 陈华锋:声锤助力“碳达 ...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走进呼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