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马鞍山市元贝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元贝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当事人:马鞍山市元贝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UK6CQ2Q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马鞍山市元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你单位将保健食品红牛(食品批号:国食健字G20141197)、劲酒(食品批号: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店内负责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晨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你单位确有将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店内负责人已签字确认,询问调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签字确认,你单位对该违法事实无异议。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马鞍山市元贝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本案无自由裁量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