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送达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青岛智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20年7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2020〕070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16272.8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1627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由于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我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请当事人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