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公司1688店铺购买的商品上写了限时优惠,但没有写清楚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经查,当事人在其1688网站店铺内某商品销售页面确实写有“限时优惠”,但未写明具体确定的时限用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网店卖家立案调查。
“限时优惠”属于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若干意见》的通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决定适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由于涉事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故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首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但还是要提醒相关企业,“限时优惠”一定要有明确的期限,消费者们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反映。(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