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
合市监罚〔2021〕100 号
当事人: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我局于2020年9月至12月通过实地核查、税务比对等监督检查方式筛选了2019年度未申报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或未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3420户。本局于2021年2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截至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2019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名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2、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查询的截图,证明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至今2019年度未申报企业年报的事实;3、现场记录核查表,证明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采取逐户上门告知但查无下落的事实;4、税务部门关于反馈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登记信息的书面证明,证明了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未依法进行纳税(或未办理纳税登记)的事实。
2021年3月10日本局在《合肥晚报》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安徽维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420户企业,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另见2021年5月13日《合肥晚报》。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2020年度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吊销名单(市级3420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