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星沙海关发布关于湖南睿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口保税料件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湖南睿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WM045X
企业海关编码:43013609CQ
企业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901房
2019年12月,湖南睿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源医疗公司”)在星沙海关申请C491619A0067号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类型为进料加工,同时交纳担保金人民币91万元。2020年1月7日,睿源医疗公司在长沙黄花机场保税区,以手册项下保税进口料件“超声骨科动力系统”散件55台,委托湖南习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创医疗公司”)进行加工。2020年8月10日,睿源医疗公司主动向星沙海关报告上述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经星沙海关实地核查,确认该批货物不在睿源医疗公司及习创医疗公司仓库内,该两家企业亦无法说明上述监管货物真实去向。
睿源医疗公司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货物,进口金额合计294485.4美元,折合人民币2060484.90元。2021年1月22日,经星沙海关核定,睿源医疗公司保税料件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909492.17元,其中进口关税565350.04元,进口增值税341358.54元,关税缓税利息1735.62元,增值税缓税利息1047.97元。故本案案值共计296.719348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报关单证、货物进口合同、法院判决书、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核税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睿源医疗公司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对保税进口的监管货物具有保管义务,现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有关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