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红罚〔2020〕588号
当事人:天津市创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073106471E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小西关青年路85号A座301A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杨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未报送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且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足“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基本情况(户卡); 2.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证明;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
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创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