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红罚〔2020〕933号
当事人:天津消防器材装备集团公司供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103592387C
住所:红桥区大丰东马路御河湾新苑17-6-101/跃(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和久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未报送公示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违法行为。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且自2018年7月1日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足“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基本情况(户卡);2.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证明;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消防器材装备集团公司供销分公司).pdf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