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济市中市监综价处字【2021】2号),涉及济南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市中汇宝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及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为宣传其教育培训业务,委托印制了宣传材料,在其营业场所宣传使用。其中,《初升高-产品一本通》宣传品中,展示了该机构培训学员参加2020年度全国高中数学、物理联合竞赛的获奖情况;在《2021中考国际班加试》宣传页中,含有“名校国际班加试通过率90%”的文字内容。此外,《2021中考国际班加试》宣传页还标注了“原价1480元”的内容,但当事人自2018年开设国际班加试培训班,至本案案发时,从未以“1480元”的价格收取过加试培训班的培训费。
上述《初升高-产品一本通》宣传册共印制了1000册,印制费用5260元;《2021中考国际班加试》宣传单页共印制了1000份,印制费用100元;当事人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55360元罚款,作出处罚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