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关于福清永泽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岗关知罚字〔2021〕0006号
当事人:福清永泽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诚丰世纪园5号楼10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启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LAX7L
2021年4月7日,福清永泽贸易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出口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批电子商务货物。对应车牌号:粤ZEG38港,总提运单号:5100546995412。经查验,发现有未申报涉嫌侵权货物一批(入仓单HN2021530902N00074)。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4898元。
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进出口货物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46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