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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军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罚款30000元

2021-05-24 17:5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4日,济南历下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山东省荣军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个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济历下)市监罚字〔2021〕23号

山东省荣军总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7月8日,当事人检验科领取涉案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生产批号20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6、有效日期20210105)并在全自动血液分析仪XS10001上使用 。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已超过有效期且一直在使用。2021年3月31日检查后,当事人自行将上述超期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报废处理并更换新的医疗器械。                    

 罚款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

山东省荣军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2501R

宫爱华

罚款30000元整

2021/5/10

已履行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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