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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关于宁波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3M”商标标识口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25 16:05: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4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关于宁波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3M”商标标识口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知字〔2021〕0002号)。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关于宁波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3M”商标标识口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知字〔2021〕0002号)

当事人名称:宁波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30205MA2H7P15X3(1/1)

法定代表人:张金潭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4129(商务托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申报出口报关编号为:291020200000027915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有口罩8040个涉嫌侵权3m公司“3M”商标权(海关备案号T2020-92616),当事人无法提交知识产权授权文书。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标有“3M”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且按期提供了担保。

经调查,我关认为该批口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3M”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91020200000027915)、《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当事人情况说明、《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申请书》及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通知、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2021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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