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桂康医药)
当事人:广西桂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765838657Y
住所:玉林市石子岭工业区(云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宇龙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执法人员:刘晓丹,执法证号:桂K201901353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温湿度监测系统常温库2(监测终端编号:9062、9085、9095、9245、9240、9110、9101、9096)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间歇性温度超限的情况;温湿度监测系统阴凉库4(监测终端编号:1615、9220、9236)在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2日存在间歇性温度、湿度超限的情况。以上药品储存环境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2、温湿度监测系统未开启声光报警及短信报警;3、温湿度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未使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