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据省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情况公告》(2020年第48、49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川圣水饮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685、SC20510000003938686;产品名称:巴山农夫天然山泉水、圣水山泉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08-10;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圣水饮品产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40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天然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浓度不够,达不到消毒目的;2.臭氧机4组损坏一组;3.回收桶清洗不彻底。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宣汉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其生产和经营为同一主体。
二、宣汉县巴人山泉水厂生产的巴人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691;产品名称:巴人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为:宣汉县巴人山泉水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桶装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浓度不够,达不到消毒目的;2.运输过程控制不严。我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宣汉局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公司的复查检验结果为合格。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九项的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巴人源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厂家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导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管理,进货查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开江县佳源山泉饮料厂生产的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625;产品名称: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08-15;标称生产企业为:开江县佳源山泉饮料厂,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4年3月7日以来,一直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093173575T)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1172304646)。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8月15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2020年8月15日,当事人以3元/桶的成本价生产“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共计80桶。于当日便全部配送至当事人直营门店“开江县程志刚桶装水经营部”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7元/桶,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共计货值金额560元,获利320元。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已饮用消耗完毕而未能成功召回。
2、排查整治情况
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的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在于消毒控制不当,理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安排维修人员于2020年9月26日至27日对消毒设备进行了清洗,对臭氧机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臭氧发生器。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向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检验报告》(No:SX-H2001260),显示当事人经整改后所生产的“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
3、行政处罚情况
开江县佳源山泉饮料厂生产的白岩山泉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的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320元。
四、达州市鹿山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998、SC20510000003938999;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南坝御泉)、桶装饮用水(悦园);生产日期:2020-08-10;标称生产企业为:达州市鹿山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540.00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桶装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1.消毒水浓度不够,达不到消毒目的;2.使用的密封桶盖个别质量欠佳;3.运输过程控制不严。我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宣汉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其生产和经营为同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