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44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拼多多玄武味业(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制造的金标生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经调查,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金标生抽”共计216瓶,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0-10-05,销售给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10瓶,出厂检验用8瓶,企业封存198瓶。没收非法所得50元。
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并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 鹿市监食罚字〔2020〕248号。
(二)经营环节。
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但是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鹿市监食罚字〔2020〕2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原料发酵不充分所导致。企业已做以下整改措施:加强生产部门质量管理,加大生产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认真落实发酵温度监测频次。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1年5月25日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