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卓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08号
卓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巍;
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C类快件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洗衣液4千克,商品编号3401199090,总价155美金,分运单号1ZT338UR6700006419,报关单号224420219500572004。经查并经当事人确认,实际商品为猴面包树果实5枚,商品编号0810909090,需实施进口动植物检疫。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价格申请书、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