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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6-02 17:30: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5月31日发布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田景刚(南浔练市小田食品店);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9ED983;经营场所:练市镇菜场路(盛根良房);

当事人于2021年4月7日委托杨新荣从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席利蔬菜批发部购得豇豆10斤,购进价4元/斤,以6元/斤销售,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0元,获利20元。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为杨新荣向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席利蔬菜批发部采购的总票据,未能提供其直接向供货商购进豇豆的购货凭证,也无法提供该批次豇豆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豇豆中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2、当事人:施星星(南浔练市夏之星生鲜店),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RGF1J;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菜场南路12号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从菜场门口流动摊位处购得辣椒6斤,购进价8元/斤,以9元/斤销售,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4元,获利6元。另当事人未查验留存该批次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清单和合格证明材料,也无法说明具体来源。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人民币3006元(大写:叁仟零陆元整),上缴国库。

3、当事人:南浔剑平蔬菜店,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GP960,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中心农贸市场14号。

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豇豆3kg,进货价格为14元/kg,销售价格为16元/kg,货值金额为48元,当事人是从湖州市菱湖镇中心农贸市场的南浔菱湖贾氏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后经调查,供货商南浔菱湖贾氏蔬菜批发部表示豇豆无标签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与自己销售给当事人的是同批次豇豆。据当事人陈述,除了抽检(样品数量2.28kg)外其余均于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故违法所得为6元。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克百威,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006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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