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相逢荷处餐饮店。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相逢荷处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W3M3N32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花山区相逢荷处餐饮店开展长江禁渔专项检查。在你单位收银台旁的货架上发现18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大米。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18袋无标签预包装大米予以扣押。2021年4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2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相逢荷处餐饮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
经确认,你单位采购无标签预包装大米时未索取采购票据、供应商资质,也未进行食品原料进货台账登记,因此采购量、采购价格、销售情况不详,无标签预包装大米是作为制作米饭的原材料使用,本案涉案物品18袋无标签预包装大米,采购价格以你单位使用的金色水韵大米的2元每斤作为参照,即本案货值为36元。由于销售情况不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相逢荷处餐饮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6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9】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你单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8袋无标签大米;2.罚款5000元。
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反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合上述情况,责令你单位改正违反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18袋无标签大米;3.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