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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华昌冷冻食品批发部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被处罚

2021-06-08 16:26: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7日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华昌冷冻食品批发部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华昌冷冻食品批发部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华昌冷冻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NYWJ99Y

我局于2021年5月2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面的冻库检查时发现,靠墙角货架最底层堆放着40袋已发霉的油炸豆腐干。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发霉油炸豆腐干。当事人涉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2021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面的冻库靠墙角货架最底层堆放着40袋已发霉的油炸豆腐干。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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