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 |
地 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
邮 编 | 130033 |
电 话 | 0431-81763185 |
传 真 | 0431-81763185 |
联系人 | 都宇佳 |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 |
地 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
邮 编 | 130033 |
电 话 | 0431-80833305 |
传 真 | 0431-80833305 |
联系人 | 申玉华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