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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源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

2021-06-16 17:13: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源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源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092473437N                    

2021年4月28日,执法支队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投诉人称老人要求购买倍博特牌缬沙坦氨氯地平片,药房工作人员给的是其他品牌,但小票上打印的是倍博特牌缬沙坦氨氯地平片。

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单位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源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显示2021年4月15日销售了4盒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当事人提供给购药人的医保票据显示销售的药品为“缬沙坦氨氯地平片(倍博特)”,与实际销售药品不一致。同时,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50135;商品名:倍博特)、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数量与计算机系统库存不一致。2021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显示: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验收上述倍博特入库640盒、240盒;于2021年4月13日验收入库上述百邦100盒。由于货架空间不足,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50135;商品名:倍博特)未全部上架,未及时上架的药品收纳在包装箱中,放在中药饮片区的拐角处。计算机系统中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实际库存比计算机系统库存少5盒,实为赊账销售,当事人仅在手写备忘录中记录了药品名称及数量,未记录销售药品批号等信息。

上述投诉中,当事人出具的机打小票显示的是正确的药品信息,但当事人将机打小票钉在医保票据记账联上留存;当事人实际仅提供给购药人医保票据,由于开票时选错药品,导致药品名称错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为购药人更换了药品,并开具了正确的票据。

当事人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验收入库的药品至2021年4月28日仍未上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八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向购药人提供正确的销售凭证;赊账销售时,计算机系统补登的销售信息不能与实际一致,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源路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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