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4311号),涉及南宁人为之科技有限公司。处罚书全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4311号
当事人:南宁人为之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7FRP06
住所(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18号百汇华庭B单元14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万阳凡
2021年1月11日,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及市局有关通知要求,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我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8、2019年连续两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年报。
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南宁市邮政局向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EMS快递,因无人签收退回信件。
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查询,证实当事人没有正常申报纳税。
上述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局信用科提供的2018、2019年未参加年报的企业详细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参加2018、2019年度年报。
证据二、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并填写的企业实地核查表,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当事人已经不在注册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的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的EMS快递原件,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向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询问通知书》EMS快递,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已经不在注册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有关企业纳税情况证明的函》,证明当事人没有正常申报纳税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3月1日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