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6月22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1期)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2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郑顺来水产店销售的泥鳅(鲜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郑顺来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鲜活),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郑顺来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12平方米,且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较好,又无证据证明泥鳅(鲜活)样品中的恩诺沙星是当事人添加所致,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宋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宋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5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宋文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处以罚款3050元。根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夏良平蔬菜店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夏良平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四季豆,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夏良平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间短,违法经营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5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品聚优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品聚优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虾蛄,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品聚优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3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间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五、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曾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曾娟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曾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3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92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12.92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蒋文明蔬菜店销售的韭菜与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蒋文明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蒋文明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蒋文明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25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1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18.4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