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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通舟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24 13:38: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海关网站6月23日刊登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通舟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1〕2007号。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通舟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1〕2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1〕2007号

当事人名称:南通舟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6961243

法定代表人:周松英

住址/地址:南通市黎明花园15幢102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申景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6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澳大利亚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号为223320210000324401。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OLYMPUS”商标的一次性密封件2000个、医用气腹管500个,价值人民币55698元。

对于上述货物,“OLYMPUS”商标权利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OLYMPU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一次性密封件2000个、医用气腹管500个上使用的“OLYMPUS”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OLYMPU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OLYMPUS”商标的一次性密封件2000个、医用气腹管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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