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504号)。处罚书原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504号
公司名称:南宁市隆百贵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100200122783
住所:南宁市秀厢大道42号嘉丰市场6栋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生
2020年3月12日,本局对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进行系统查询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或办公;且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调查当事人纳税情况,该局复函确认当事人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本局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询问通知书》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已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住所经营的事实;
2.《询问通知书》挂号邮寄材料1份,对高新分局已将询问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事实予以证明;
3.2020年4月15日在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询问通知通告1份,证明本局已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4.税务机关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超过6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处非正常户状态。
本局以挂号邮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