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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盛银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28 10:4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741号)。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741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西盛银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000000009758

住所(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E座4层4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旭

登记机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起至2019年度间,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原因,导致上述企业未能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均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又通过邮政公司向当事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和《企业核查表》,《询问通知书》和《企业核查表》被原封退回,且上述单位在行政调查程序中未按要求向执法人员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企业尚有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据;经国家税务总南宁市税务局来函确认当事人的纳税状况状态为“非正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住所的实地核查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纳税情况的函》、当事人电脑查询单、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涉案企业的发布通知公告的网络截图等。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采用邮寄和公告方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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