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百和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百和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RJ3A27U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1号冷库中发现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H.M,产地:伊朗)2箱;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0J02,产地:印度)9箱;冷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PR/17-2020-21,产地:印度)5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M31,产地:印度)2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H22,产地:印度)2箱。当事人未按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执行提前报备制度,未实行集中统一处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扣押。2021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从南京市江宁区小王水产品经营部购进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H.M,产地:伊朗)2箱,冷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PR/17-2020-21,产地:印度)5箱;于2021年4月10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传航食品经营部购进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0J02,产地:印度)9箱;于2021年4月1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星期一冻品经营部购进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M31,产地:印度)2箱;于2021年4月14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潘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H22,产地:印度)2箱。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H.M,产地:伊朗)购进价格200元/箱,销售价格205元/箱;冷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PR/17-2020-21,产地:印度)购进价格100元/箱,销售价格105元/箱;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0J02,产地:印度)购进价格80元/箱,销售价格85元/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M31,产地:印度)购进价格150元/箱,销售价格155元/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H22,产地:印度)购进价格100元/箱,销售价格105元/箱。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记录证明和出库证明。但当事人未按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执行提前报备制度,未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3.6条:“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解除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不符合《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的行为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经大型商超调查,未发现同类别进口冷链食品,故无法参照市场销售价格,根据当事人陈述销售价格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220元。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未有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市监稽听字[2021]4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1年6月15日,我局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议同意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H.M,产地:伊朗)2箱;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0J02,产地:印度)9箱;冷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PR/17-2020-21,产地:印度)5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M31,产地:印度)2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H22,产地:印度)2箱;2.罚款1万元。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记录证明和出库证明,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2】条第二款“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H.M,产地:伊朗)2箱;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0J02,产地:印度)9箱;冷冻带鱼(净重:10kg,批次:PR/17-2020-21,产地:印度)5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M31,产地:印度)2箱;冷冻杜氏叫姑鱼(净重:10kg,批次:0H22,产地:印度)2箱;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