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凤凰湖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凤凰湖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35058E
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检查,在名为“拾光”酒馆内发现吧台货架上放置的标有“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6”的酒50瓶,其中有1瓶背面贴有中文标签,其余49瓶均无中文标签;标有“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8”的无中文标签酒43瓶,标有“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10”的无中文标签酒37瓶。上述酒标签上标注“Made in Belgium”。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2021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从马鞍山会兰商贸有限公司以18元/瓶的价格购进“Trappistes Rochefort6”55瓶,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Trappistes Rochefort8”48瓶,以27元/瓶的价格购进“Trappistes Rochefort10”48瓶。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Trappistes Rochefort6”5瓶,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Trappistes Rochefort8”5瓶,以28元/瓶的价格销售“Trappistes Rochefort10”11瓶。本案货值金额3336元。因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有1瓶贴有中文标签的“罗斯福6号啤酒”,无法确认当事人3月29日销售的上述酒是否贴有中文标签,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马鞍山凤凰湖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货值金额3336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第四章第一节【139】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6”的无中文标签酒49瓶、“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8”的无中文标签酒43瓶、“Trappistes Rochefort”及数字“10”的无中文标签酒37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