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味品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味品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TQKRL70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反映马当事人生产的“鲜鸡蛋酥”外包装及内部独立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请求我局查处。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被投诉产品“童年本色™鲜鸡蛋酥”560箱。上述产品标签标注:“配料:见内包装,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未标注规格及净含量,此包装为最小零售包装。执法人员打开上述产品包装,内容物为透明塑封产品,塑封包装上有生产日期。内容物上放置有标签纸一张,标签纸与内容物及外包装分离。该标签标注有详细配料表,未标注规格及净含量。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2021年4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童年本色™鲜鸡蛋酥”未在包装上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和配料表。上述产品与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4月7日共生产了两批共计660箱,销售100箱。销售价格为2元/箱,成本为1.5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132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本案货值金额为1320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童年本色™鲜鸡蛋酥”560箱;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