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众心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众心缘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3532465326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黑糖沙琪玛”配料表中“沙琪玛专用粉”的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请求我局查处。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黑糖沙琪玛”一箱、发现“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上述产品配料表均标注“沙琪玛专用粉”,“沙琪玛专用粉”实际使用的为“利生®萨琪玛粉”,该原料为复合原料,该原料配料表为:“小麦、谷朊粉、复配面粉处理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三钙、碳酸钙、维生素C、木聚糖酶、碳酸镁、脂肪酶、葡萄糖氧化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2021年4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配料表中标注“沙琪玛专用粉”,实际使用的为复合原料“利生®沙琪玛粉”,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应将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上述产品标签标注有“加工方式:油炸类(冷加工)”,当事人生产许可类别为:“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松酥类);油炸类糕点【其他类(锅巴)】,冷加工糕点:上糖浆类”,上述标签标注“加工方式:油炸类(冷加工)”为错误标注。
由于当事人未制作生产及销售记录,未保留销售票据等材料,本案认定被查封产品“黑糖沙琪玛”1箱、“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货值为本案货值金额,上述产品成本为39.89元/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由于无法确定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当事人未制作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黑糖沙琪玛”1箱、“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
3、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